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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

(一)基本概述

1.概念:

  • 具有阶级性、为了明确统治者的统治。根本法。基本法。

  • 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 基本法只存在于港澳,属于宪法;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人大制定;非基本法如公务员法,人常制定。

2.特点:

  • 根本法;规定最根本、最重要问题。

  • 最高法律效力;指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派生;任何法规不得违背宪法、不得直接运用于司法、审案等;最高行为准则。

  • 宪法修改提议:人常 or  1/5  的人大≈2901-3000人。

  • 宪法修改:全体人大的  2/3  以上。普通法只需要30人。

  • 保障基本人权。

3.原则:

  • 人民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基本人权:04年

  • 权力制约

  • 法治原则:依法治国。

  •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议事原则。

4.结构:

  • 序言+正文

  • 国旗:曾联松

  • 国歌曲:聂耳

  • 国歌词:田汉

Ⅴ历史:54、75、78、82(现行)

  • 1982年12月4日。

(二)国家基本制度 

1.国体政体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权利归属)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保障公民权利。

基本政治制度:政协、居委、民族自治。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道路、路线)

2.经济制度

1.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4.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主导。

5.公共财产:

  • ①专属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国防、无线电频谱资源。

  • ②集体: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 ③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即可归国家也可归集体。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旗)。

2.自治机关:区、州、县的人大和政府。

3.自治权:

  • 立法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法规。

  • 行政管理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管理财政、地方性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

4.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基石、主线、保障、本质

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村委会和居委会

5.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前提+保证)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基础。

3.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4.性质: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地位)、党政制度组织形式

5.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6.特区行政制度

1.无外交和防务(军队)

7.选举制度

1.普遍性基本条件:公民、满18、为被剥夺政治权利。

2.平等性1人1票1权

3.直接间接原则:市级以上间接选、县级以上直接选。

4.秘密投票。

(三)国家机关or机构

一国一宪一政

国家机构包括:人大、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监察。

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

国家行政区划:国、省(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区)、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县(旗)、乡。

省级单位的建制由人常决定,区划由国务院规定,市、县级的建制区划由国务院决定,乡级由省政府决定。

1.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

  1. 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监督机关。

  2. 省级人大和军队选出代表,总数不超过3000人,每一少数民族至少一个代表,任期5年可连任,有省、自治、直辖、特区、军队。

  3. 职权:①立法权:唯一可修改宪法的单位。1/5以上人常提议;全套人大2/3以上通过。②监督解释宪法实施(人常也可)。③基本法律的制定(人大)修改。

  4. 选举和任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军委、人常委、监察委、法院院长、检查院院长。

  5. 重大事项决定权:审查和批准事项,省级建制,决定战争和平问题(打不打)。

  6. 人大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人常

1.人大代表的常设机关。

2.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能超过两届。

3.职权:

  • 解释和监督一切。

  • 修改除宪法外的一切法律。

  • 制定非基本法。

  • 一切涉外事项。

  • 国家战争状态的决定,省级以上紧急状态的决定。

  • 闭会期间决定军委和国务院的人等。

  • 授予称号、勋章、表彰等

  • 特赦令的决定。

 3.国务院

1.最高权力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

2.每届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不得超过2届。

3.职权

  • 行政法规的制定。

  • 省以内的紧急状态决定。

4. 监察

1. 最高监察机关

2.主任5年两届。

3.职权: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5. 法院与检查院

1.最高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

2.最高院和最高检5年两届。

3.法院四级两审终审制。

四级:

  • 最高法

  • 省高级法院

  • 市中级法院

  • 县基层法院

4.法院无上下级领导关系,检察院有。


二、刑法

(一)刑法概述

1.概念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如何进行处罚的法律。

 2.基本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先有刑法再有犯罪。

3. 刑法的效力

        ①空间效力

  • 属地管辖原则: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中国领域内,无论犯罪主体是谁,均适用中国刑法。这是最基本的空间效力原则。有本国国旗的航空器和船舶,保护人。享有外交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属人管辖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也适用中国刑法。但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可以不予追究。中国人在外犯罪。
  • 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且按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需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中国人在外被侵犯。
  • 普遍管辖原则:对于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如海盗、贩毒等),即使犯罪发生在中国领域外,且犯罪人不具有中国国籍,中国也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

        ②时间效力

  • 从旧兼从轻。
  • 从旧:行为时的法律条文。
  • 从轻:新发较轻or未认定为犯罪的适用新发。

(二)犯罪概述 

1.犯罪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定是犯罪。

2.犯罪的构成

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主体

        ①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 <12:完全无刑事责任。
  • 12≤x14:故意杀人、故意伤害(1),致人死亡or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2),情节严重(3),经最高检察院核实追诉的(4)。杀人伤害
  • 14≤x<16:故意伤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放火、爆炸、卖毒、投放危险物。烧杀抢掠淫
  • >16负完全刑事责任。

不满18:应当从轻or减轻处罚。

已满75:犯故意伤害,可以从轻or减免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or减轻处罚。

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or控制自己的行为时。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or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从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

醉酒的人负完全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or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or免除。

        ②单位犯罪

单位特征

  1.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为了实施犯罪而建立的单位不是单位犯罪。
  2. 主体包括公司、集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3. 必须有犯罪行为
  4. 在单位主体意志下实施,即由单位的负责人做出犯罪决定。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

双处罚为主,单处罚为辅。

  1. 双处罚:对单位处罚金,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罚。
  2. 单处罚:处罚个人,直接负责人。

(2)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态度)

        ①故意犯罪(不拒绝结果)

  • 直接犯罪:明知且希望

  • 间接犯罪:明知且放任;放任任何可能性

        ②过失犯罪 (拒绝结果)

  • 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遇见。

  • 过于自信: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大多数交通事故)

        ③无罪过事件

  •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引起的犯罪。 

(3)犯罪客体 

犯罪过程中被侵犯的权益

(4)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所造成的结果)

危害行为

作为和不作为

  • 作为:用身体积极实施
  • 不作为:有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

义务来源:法律规定;职务or业务要求;先行行为。

 3.免责事由

(1)正当防卫

        ①概念

压制人为不乏侵犯,保护自己or别人。

        ②构成要素

  • 现实中的危害

  • 正在进行中

  • 有防卫的意识

  • 侵害本人

  • 不必要超过限度,财<健康<生命;

正当防卫过度时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减轻or免除。

         ③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①概念

保护自己or别人而第三人收到权益损害;来自认为or自然的危害

        ②构成要素

  • 现实存在的危害
  • 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 第三人的权益受损
  • 迫不得已有避险意识
  • 损害不能超过保护的利益,舍小保大。

        ③特别例外

紧急避险不适用职务、业务上有责任的人。

 4.故意犯罪形态

(1)犯罪预备

  • 定义: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 特征:有犯罪动机,做好犯罪准备,被动停止,尚未着手。

  • 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 定义: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 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

  • 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 定义: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 特征:主观中止意识,中止正在过程,有效避免后果,客观中止犯罪行为。

  • 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犯罪既遂

  • 定义: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

  • 处罚:犯什么罚什么。

  • 特点: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无需再进行其他判断。

5.共同犯罪 

(1)含义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行为,且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 二人: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每个主体都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 共同:有联络行为。共同犯罪必须存在共同行为,即各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相互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行为可以是直接参与犯罪,也可以是通过帮助、教唆等方式间接参与。

  • 故意:主观心态,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即各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共同故意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形成。可以是直接参与犯罪,也可以是通过帮助、教唆等方式间接参与。

(2)种类

  •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三)刑罚

1.种类

(1)主刑

        ①死刑

不适用对象

  •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

核准

  •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②死缓

定义

  • 缓冲2年的死刑。
  •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 死缓并非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适用条件

  • 应当判处死刑
  •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考验期2年,年满处理

  • 有故意犯罪:
    1. 表现一般:重新2年计算
    2. 表现不好:立即
  • 无故意犯罪:
    1. 表现一般:无期
    2. 表现好:25年

    (2)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①罚金

    • 定义: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 适用范围:罚金适用于财产犯罪、经济犯罪、部分破坏社会秩序罪等。
    • 特点:属于财产刑,通过经济制裁对犯罪人施加惩罚

            ② 剥夺政治权利

    • 定义: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 公务员
      • 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 适用范围: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
    • 特点:属于资格刑,限制犯罪人的政治权利

            ③ 没收财产

    • 定义:个人所有合法财产。
    • 适用范围:通常适用于严重的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
    • 特点:属于财产刑,具有严厉的惩罚性

            ④驱逐出境

    • 定义:强制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
    •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 特点:属于特殊的附加刑,通常独立适用或与主刑结合使用

     2.量刑情节

            ①累犯:累犯是指犯罪分子在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后,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实施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累犯制度旨在通过对多次犯罪行为的惩戒,体现刑罚的严厉性和预防性

    一般累犯

    • 定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从重,是一般累犯。
    • 构成要件:
      1. 前罪和后罪均为故意犯罪;
      2.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内;

    特殊累犯

    • 定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国、恐、黑)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是特殊累犯。
    • 构成要件:
      1. 前罪和后罪均为三者之一(国、恐、黑);
      2. 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次犯罪;
      3. 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间,不受五年期限限制。犯两次及以上。

     累犯从重处罚;未满18岁不构成累犯。

            ②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此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属于自首

    一般自首

    • 定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 成立条件:
      1. 自动投案: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2. 如实供述:供述的内容需真实、完整,且与犯罪事实一致。

    特殊自首

    • 定义:被动投案,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
    • 成立条件:
      1. 主体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人员;
      2. 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③坦白:没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

     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④立功:把别人送进去。 

    一般立功:

    • 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 一般立功的法律后果是从轻处罚。

    重大立功:

    • 指犯罪分子有重大贡献,如协助司法机关侦破重大案件、阻止特别严重的犯罪活动等。
    • 重大立功的法律后果是可以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3.量刑制度

    (1)缓刑

    主体条件:

    • 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基本条件:

    • 犯罪情节较轻;
    • 有悔罪表现;
    •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特殊条件:

    •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宣告缓刑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执行。

    (2)数罪并罚

    吸收原则:

    • 针对死刑或无期徒刑时,重罪吸收轻罪。死刑吸收主刑,无期吸收有期,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

    限制加重原则:

    • 针对有期、拘役、管制,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

    并科原则:

    • 附加刑+主刑;
    • 对于不同种类的刑罚(如有期徒刑与罚金),通常采取并科原则,即同时执行。

    (3)假释 :有期徒刑or无期徒刑,时间> 1/2 ,有悔改,无再犯风险。

    刑期执行要求:

    • 有期徒刑:需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 无期徒刑: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 特殊情况下,如果有特殊情况(如严重疾病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悔改表现:

    •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需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 需证明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通常需要结合其犯罪情节、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个人情况(如年龄、健康状况等)综合判断。

    禁止性条件:

    •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4.追讼时效 

    (1)概念(未被发现,未被查到)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

    (2)期限 

    •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四)重点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

    (1)交通肇事罪

            ①定义

    • 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肇事后逃逸

    • 逃逸致死:从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肇事后逃逸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匿or遗弃,致死定故意杀人or故意伤害。
    • 单位主管、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or乘车人指示肇事者逃逸,致死,以共犯处。
    • 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溺致死成立过失杀人。

    (2)危险驾驶罪

    处拘役,并处罚金

    • 追逐竞驶:飙车竞速。
    • 醉酒驾驶:20-80酒驾;大于80醉驾。
    • 严重超载: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或载货量。
    • 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取得相关许可或违反安全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 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如非法飙车、高速逆行等

    (3)妨碍安全驾驶罪

    干扰驾驶,抢方向盘。

    •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如果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1)信用卡诈骗罪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假卡)行为人使用假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现。
    2. 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来的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申请信用卡后进行诈骗。
    3.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用注销卡)使用已注销或挂失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4. 冒用他人信用卡:(捡别人的拿来用)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现。
    5. 恶意透支:超过信用卡额度透支,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5万,有效催收3次以上。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安全罪

    杀奸侵拘绑遗弃

    (1)故意杀人

    (2)强奸罪

    (3)性侵罪

    (4)非法拘禁罪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不定绑架。

    (5)绑架罪

    找第三人要钱

    (6)遗弃罪

    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

    • 携带凶器
    • 使用暴力
    • 对人也对财

    (2)盗窃罪

    无暴力行为

    (3)诈骗罪

    • 获取信任
    • 自愿给钱

    (4)抢夺罪

    对物

    (5)侵占罪

    合法占有不归还

    (6)职务侵占罪

    非公职人员

    (7)敲诈勒索罪

    被动+恐惧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1)袭警罪

    (2)冒名顶替罪

    ①高等学历

    ②公务员录取资格

    ③就业安置待遇

    (3)高空抛物罪

    (4)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

    不还款

    (2)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①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②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③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3)受贿罪

    渎职罪

    (1)滥用职权罪

    超出职权

    (2)玩忽职守罪

    该干的不干


    三、行政法 

    (一)概述

    1.含义

    政府管百姓,百姓告政府。

    2.原则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合法行政:法无规定不可为

    合理行政:对当事人才有权益损害最小的。

    3.行政主体 

    某局、某政府、某政府部门

            ①行政机关

    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如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关等。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把权力给一些单位)指依法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行政机关,如公立学校、行业协会等。这些组织在授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后天有行政权力,在一定范围内有行政权力。

            ③被委托的组织

    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特定组织,它们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随委托谁负责。

     外汇、国安、海关、税务、金融归国家管。

    行政主体特征

    权力、名义、责任

            ①享有行政权力

    行政主体必须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这是其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最根本的区别

            ②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

    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而不需要借助其他组织或个人。

            ③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行为的效果独立承担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④组织性

    行政主体通常是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机构,如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

    4.行政主体相对人

    被管理(行政or处理)的对象

    行政主体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这类当事人包括个人或组织,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二)行政行为 

    1.概念

    对外做出or行使职权

    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并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特征

            ①执法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法无授权不可为”。任何行政行为都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否则无效

            ②裁量性

    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作出符合实际的管理决策

            ③单方意志性,单方面被罚

    •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的决定,无需与相对人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④强制性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措施

            ⑤服务性,无偿服务

    行政行为不仅具有管理功能,还兼具服务功能,旨在为公众提供便利和保障

     3.分类

            ①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立法

    具体行政行为:执法

            ②依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行为

    依申请:个人主动申请;如驾驶证、教资。

    依职权:被执行的行政行为;如罚款。 

    (三)行政许可 

    1.分类

            ①普通许可(一般许可) 不限量

    • 定义:普通许可是行政机关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

    • 适用条件:通常适用于涉及公共安全、秩序或资源的活动。

    • 特点:具有一般禁止性,即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 示例:企业申请营业执照、个人申请驾驶执照、护照

            ② 特许  限量

    • 定义:特许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授予特定主体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通常涉及有限资源的开发利用。

    • 适用条件:适用于资源有限、竞争性强或具有垄断性质的活动。

    • 特点:具有排他性,即特定主体独占某项权利。

    • 示例:采矿许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持枪证。

            ③ 认可(资质)

    • 定义:认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主体或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技术标准、从业资格等的确认。

    • 适用条件:适用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领域。

    • 特点:具有专业性,强调技术或资格的合规性。

    • 示例:教师资格认定、建筑企业资质认定。

            ④ 核准(技术)

    • 定义:核准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设备、设施、产品或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或安全要求的审查确认。

    • 适用条件:适用于涉及技术标准、安全规范的事项。

    • 特点:具有技术性,强调对设备或设施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审查。

    • 示例:消防设施验收、电梯安装许可。

            ⑤ 登记(组织)

    • 定义:登记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或行为的备案记录,主要目的是确立法律关系或便于管理。

    • 适用条件:适用于需要确立法律关系或便于后续监管的事项。

    • 特点:具有备案性,通常不涉及实质性审查。

    • 示例:企业注册登记、婚姻登记。

    2.权限 

    • 法律可以设定;
    •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最低);
    • 省级单位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临时满1年应提及本机人大及其常委制定。

    3.处理

    • 吊销:使用过程中有问题;
    • 撤销:获得过程有问题;申请人有问题应当撤销,发放人(行政单位)有问题可以撤销。
    • 撤回:法规有变化;
    • 注销:到期or组织消失or其他情况。

    (四)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管辖

    先例案的管辖;当地的管辖。

    2、行政处罚的原则

    • 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改正教育);
    • 一事不再罚(只针对罚款):不得罚款两次。一次违法有多个罚款累计按照最高数额罚款。
    • 行政处罚折抵刑法;
    • 追诉时限:2年内未被发现,射击公民生命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严重的延长5年。
    • 公开公正;
    • 从旧兼从轻;
    • 保障当事人权益。

    3、行政处罚的种类

    法理:声誉、财产、行为、人身自由

            ①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②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③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吊销、限制

            ④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最长不超15,多个累计不超20)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程序(处罚决定)

            ①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交付

    违法确定证据确凿,个人200以下,组织3000以下罚款或警告,可以当场处罚的决定。

    制度:可以1人执法;可以当场决定

    重要时限:当场处罚当场交付处罚书。

            ②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先调查后决定,有分歧的可以申请听证。

    制度:2人执法;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决定。

    时限:当事人不在场应在7日内送达处罚。

            ③听证程序

    适用范围:

    1. 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5万元以上
    2.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涉及较大价值的财物没收
    3.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如吊销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
    4.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如对企业的停业整顿
    5. 其他法律规定需要听证的情形:如税务、劳动等领域的特殊规定

    制度:

    1. 公务员回避;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2. 笔录效力:听证笔录具有排他性;唯一依据。
    3. 委托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代理

    时限:

    1. 申请期限:5日内要求听证
    2. 告知期限:听证前7天通知

     5.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绝对不处罚)

            ①未满14岁;

            ②精神病人在犯病期间;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

            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

            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针对特定领域的违法行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作出特别规定

    (2)从轻or减轻处罚

            ①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②14-18岁

            ③受他人胁迫或诱骗;

            ④主动供述其他违法行为;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行政处罚的执行

    (1)罚款分离

            收款和罚款2个机关

    (2)当场收缴

            ①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对于罚款金额较小的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如当事人身份不明或流动性较大,可能导致事后难以追缴罚款。

            ③边远、水上、偏远或交通不便的区域,做出罚款后,当事人往返缴纳罚款的困难,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五)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暂时性、预防性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永久性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税)(间接):15日内,超时的每日3%,总共不超1倍。
    • 划拨存款、汇款(罚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间接;收钱强拆)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六)行政复议 

    民告官,找上级评理;合法性、合理性

    1.概述

            ①一次复议制度;

            ②行政复议不停止行政执行过程,复议过程,处罚与执行不中止。

    例外:执行人、执行人上级、被罚的人找执行人的上级可以停止行政过程。

    2.复议范围

    排除事项(不可以复议的事情)

    • 国家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质疑法律法规的合法性。
    • 内部行政行为
    • 行政调解、指导
    • 法律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其他事项

    3.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原告) 复议机关(找的) 说明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某厅、某局) 本级政府
    省级以下单位一下(不包括省) 上一级政府
    省级单位 原机关 终局性
    垂直领导机关 上级主管部门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机关的政府部门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
    派出机构 主管部门or主管部门的本级政府

    办事机构(某办); 派出机构(某所、派出所)

    比如A市公安局B区分局C派出所找B区政府orB区公安分局

    被授权的组织 授权机关

    4.复议程序

    60日内提出-5日内接受-60日内决定。

    (七)行政诉讼 

    找法院评理,合法性

    1.原则

    • 被告(政府)自证
    • 不停止执行(同复议)
    • 先复议后可诉讼;先诉讼后不可复议

     2.诉讼排除

    同复议

    • 国家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法律法规的合法性。
    • 内部行政行为
    • 行政调解、指导
    • 法律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其他事项
    • 终局性裁决
    • 刑事侦查

    3. 诉讼的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
    • 中级人民法院:县级以上政府、中央部门

    4.诉讼的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特殊:

    经过复议:

    • 复议结果不变: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复议改变结果:复议机关是被告

    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

    限制人身自由:

    • 被告所在地 
    • 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5.被告资格 

    1. 复议结果改变,告复议机关(改变的复议是被告);
    2. 复议不变的,原机关+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3. 不做出复议决定的,可以告原机关,可以告复议机关,还可以一起告。

    6.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在法庭上公开;

    非法所得证据无效。


    四、民法 

    婚姻、监护、债务、财产

    (一)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权利能力、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及法律保护均无差别。例如,合同签订中双方协商地位平等,禁止特权干预。

    2. 自愿原则(首要原则)
      民事主体可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例如,遗嘱自由允许个人按意愿分配财产,但受公序良俗限制。

    3. 公平原则(权利与义务)
      要求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尤其在利益冲突时需平衡各方诉求。例如,法院在财产分割中需兼顾双方贡献和经济状况。

    4. 诚信原则(帝王原则)
      强调诚实守信,如合同履行中如实告知义务,禁止欺诈或恶意毁约。若卖家隐瞒商品瑕疵,则违反诚信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例如,借婚姻索取财物、家庭暴力等行为因违反该原则而无效。

    6. 绿色原则
      倡导资源节约与生态保护。例如,侵权责任编中污染环境需承担赔偿责任,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

    (二)民事主体

    1. ‌自然人‌
      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类个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心智状况分为完全、限制和无行为能力三类
    2. ‌法人‌
      依法成立的独立组织(如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身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3. ‌非法人组织‌
      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依法开展民事活动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享有部分民事主体地位。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or设立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资格认定标准

    1. ‌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且是前提):自然人自出生即享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依法设立后取得。
    2. ‌民事行为能力‌(社会认可与否):自然人需满足年龄和心智条件(如18周岁以上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法定程序成立即具备相应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身行为的成年人(如间歇性精神障碍患者;代理人or代管人执行。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成年人(如重度精神疾病患者)所以行为无效

    (四)宣告失踪

    1.条件‌

    自然人须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

    ‌2.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

    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或赡养义务的亲属(如丧偶儿媳/女婿);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但以不申请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为前提)。

    ‌3.法院公告程序‌

    管辖: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or最后居住的基层法院;

    审理:公告3个月;代管人管理财产,管好不管差;

    (五)宣告死亡 

    1.条件‌

    • 下落不明4年;1年
    • 意外事故2年;1年
    • 官方证明不可能生存;3个月

    ‌2.利害关系人申请‌

    •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
    • 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或赡养义务的亲属(如丧偶儿媳/女婿);
    •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但以不申请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为前提);
    • 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

    ‌3.撤销后果

    • ‌婚姻关系‌:配偶未再婚的自动恢复(书面),已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复;
    • ‌财产返还‌:返还财产机器孳息;
    • ‌子女收养‌:经协商可解除收养关系,但需考虑子女利益。

    (六)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实施的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3. 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行为:如一方通过欺骗或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双方都假、刷单。
    4. 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如双方当事人故意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阴阳合同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如赌博、非法交易等行为

    (七)可撤销民事行为

    1. ‌重大误解‌:90天(双方)可撤销

    2. ‌显失公平‌:趁人之危

    3. ‌欺诈:骗

    4. ‌胁迫

    (八)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限制民事的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能力范围的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然行使。

    (九)民事诉讼诉讼时效

    只有主动诉讼

    1. 普通诉讼时效

      • 期间‌:‌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 最长权利保护期

      • 期间‌:‌20年‌,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 适用情形‌:受损害开始时,最长保护期届满后,法院不再保护。
    3. 特殊时效规定

      • 未成年遭受性侵的从满18开始算。

    中断和中止

    1.时效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年。受最长时效(20年)限制。

    2‌.时效中止‌(时效暂停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半年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如权利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行使请求权;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满6个月


    五、物权 

    (一)所有权

    自物权

    动产:除房子以外,交付为准;

    不动产:房子,登记为准。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虚拟交付

    虚拟交付:

    ①占有改定:物品已卖,但还在手

    ②指示交付:物品不再手

    ③简易交付:提前买。

    善意(不知情)取得无处分权

    取得条件

    ①可流通物;

    ②非物主;

    ③付了钱;

    ④双方不知情;

    ⑤已经等级/交付完毕

    不适用遗失、埋藏、漂流、盗赃。

    所有权包含占用、使用、收益、处分。

    (二)用益物权

    他物权

    1.分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1. 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如耕种、养殖),可依法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
    1. 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建造、保有建筑物(如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开发商品房)
    2. 住宅-70年
    3. 工业工艺-50年
    4. 娱乐-40年
    ‌宅基地使用权‌
    1. 一宅一户;
    2. 宅基地上的建筑可买卖;
    3.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无偿取得集体土地建造住宅(不可单独转让,随房屋一并流转)
    ‌地役权‌
    1. 为需役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供役地(如通行权、采光权),需书面合同约定并登记生效
    ‌居住权‌
    1. 有人身属性;
    2. 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如遗嘱设立居住权保障配偶终身居住),需书面合同并登记;
    3. 不得转让、继承、出租(当事人同意外)。居住期满or居住权人死亡的,权力消灭,及时注销。

    (三)担保物权

     担保包括人保、钱保(定金)、物保(抵押、质押、留置)

    1.抵押

    •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受偿财产。
    • 书面形式设立。
    • 占有不转移

    不可抵押物: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如养老院、孤儿院的房屋及设备)

    4.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其他法定禁止财产

    2.质押 

    • 交付给某人(转移)占有转移,动产和部分权力。
    •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 书面形式设立。

     3.留置

    有劳务关系


    总结

    提示:这里对文章进行总结:

    例如:以上就是今天要讲的内容,本文仅仅简单介绍了pandas的使用,而pandas提供了大量能使我们快速便捷地处理数据的函数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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